《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后,城区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类案件成为一类新的热点案件,岳塘区法院分析该类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四大四少”的特征:
1、案件总量少,社会影响大。城区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较之其他类型案件,总量并不多,2007-2009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0余件,但该类案件涉及商业利益与个人权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平衡等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炒作等原因,因此深受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重视及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
2、侵权行为人少,受害人数量大。该类案件侵权行为人相对单一,一般为房地产开发商。且由于规模建筑物的物理特性(规模、高度、方位、形状等),侵权建筑物一经形成,通风、采光、日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数量一般比较大。受害人的数量因侵权建筑物规模、方位、形状、高度等因素不同而各异。如该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等24户诉被告湘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侵权行为人(被告)为一方,而原告则有24户,按每户人口2人计,受害人则达48人之多。
3、裁判标准规则少,自由裁量范围大。通风、采光、日照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随社会的进步而提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此只作原则性规定“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工程技术标准的专业性及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赔偿数额很难达成一致,各地法院对该权利性质及内涵、救济方式、赔偿问题(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等认识不同,因而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各异。
4、侵权认定争议少,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该类案件侵权事实及影响具有固定性,不可恢复性,侵权事实一旦成就,侵权影响即永续存在,以及侵权判断的直接感官性及事后判断的技术可行性,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争议一般不大。但该类案件涉及民生与稳定、官民关系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多,社会影响大,且双方当事人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故案件处理难度大。
基于上述特征,岳塘区法院总结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处理不慎易产生“后遗症”。由于该类案件背景涉及城区规划、国土商业开发等事项,事关政府形象与百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平衡等问题,涉及关系复杂,处理不慎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案结事未了”,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是诉讼程序成本浪费严重。受害人数较多、起诉时间的不同步、现行同一法院内部实行的分案制以及移送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同一被告同一类型的案件,由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或者在不同法院里审理,造成了诉讼程序成本的极大浪费。
三是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突出。该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侵权行为人能否以经国土、规划部门许可、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等理由免责;侵权损失范围是否包括物权损害(房屋贬值)及精神损害;损失计算标准、赔偿原则、赔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定期支付)等。上述问题的法律空白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同,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的裁判结果也不同。赔偿数额差异大是目前该类案件的最集中的外在表现。
对此,岳塘区法院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与规划、国土部门统筹协调,协同处理,避免留下“后遗症”。要与国土、规划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一是在沟通中把握案情;二是在案件处理中参考职能部门的意见,努力使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法院内的沟通处理机制。司法实践中建议对该类案件以普通共同诉讼处理,避免同一法院的法律文书对此类案件出现裁判不统一的现象发生。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受害人,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没有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另行起诉的,适用已生效裁决;对于在同一法院分别起诉并立案的案件,征得当事同意后合并审理。
三、建立法院间的联动处理机制。充分利用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起法院间联动处理该类案件的机制,防止法院间产生矛盾。对于社会影响大的同一被告同一类型的案件,建议移送至中院或者市中院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在具体裁判中,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向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倾斜。
四、加强该类案件疑难问题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空白。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该类案件侵权性质、侵权过错、损害后果、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支付方式等问题明确,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行性的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