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而且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一治国方略的重大调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加强队伍建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提高法官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在此,笔者针对法院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道德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
(一)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前提和保证。“道德”一词,从词义解释来看,是指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申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 “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世界。从这个含义上讲,笔者认为,所谓“道德”可以概括为:人的品格在社会活动中的外在表现。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有着密切相关。一方面每一个行业的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群体,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之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法官的道德准则才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比普通群众职业道德的提高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社会多种因素的干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并不少见,这其中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品质偏低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司法公正高效的一大障碍。因此,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司法为民,司法公正高效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 、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有损于法官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法官的职业是高尚的、也是高危的。法官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是代表国家进行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审判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代表着国家和法律的形象,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足够的权威,才能保证司法权威。而法官的权威又离不开法官的公正独立与高尚的人格魅力。因此,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问题,特别是当前社会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金钱至上的干扰,致使一些法官乱办案、办假案、办错案、违法违纪,既影响了法官形象,又影响了司法公正 .当前法官在职业道德中的不良表现主要有:有的法官思想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心中无目标,道德修养差,不珍视法官荣誉,言谈举止不检点,影响法官形象;有的不学无术、不思进取、贪图享乐、醉心于歌厅、麻将桌、甚至夜不归宿。上班时精神不振、 无所用心;有的自由主义严重、作风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班中办 私事、出勤不出力;有的自恃清高、盛气凌人,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把手中的审判、执行权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吃拿卡要;有的搞小集团,拔弄事非,搞不团结,到处告黑状,制造混乱;有的不注意自身形象,在公开场合谈论具体案件,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泄露案件机密,把合议庭意见、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及法院内部批复信函透露给当事人,给案件审理造成被动;有的与律师及当事人串通一气,编造“事实”,混淆是非或者钻法律的空子,错误适用法律;有的利用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充当诉讼掮客,干扰法院正常工作;有的对案件不负责,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群众意见较大;有的违反办案纪律,向当事人索贿受贿、私自挪用、扣留执行款,有的已经触犯了刑律等等现象,暴露出法官队伍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意见很大,社会公信下降,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群众中的形象。
3、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是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现实需要。
《法官法》规定,“良好的品行”是作为一个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法官忠实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动、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职业道德教育要比其他行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当前,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原因很多,既有执法环境方面问题,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但也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直接关系,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法官就会想方设法把案件判得公正、审得及时 .审判是一门复杂的专业 技术,它并不是简单地套 用法律条文。社会生活的千差万别决定了法官在适用普通的、抽象的法律时必须运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不同的个案,特别是在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完善或操作性不强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如果没有严格的道德自律,就可能成为谋利的手段。因此,法官必须具备优良的品行和 高尚的道德,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正义。
(二)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途径和方法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工作。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要求,当前,应着重从以下五方面去努力:
1、努力培养人民法官优秀的思想品质。人民法官的优秀思想品质,来源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于始终明确“司法为民”这个根本出发点。审判工作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和“以德治院”并举的重要思想,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努力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政治品质。要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结合实践,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开展“以德治院”和加强人民法院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和实践中,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共产主义道德觉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积极增强法官良好的道德观念。 中国历来重视“任人唯贤”,实际上是强调“以德行为先”,而“德行”也就是为官者个人的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意识是个人在道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道德思想和观念。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不义、自尊与自卑以及怜悯与忌妒等范畴就是集道德意识与道德情感于一身的道德规范。法官身上存在着两种影响力:审判权力和人格魅力。审判权力的影响力是外在的、强制的和阶段性的,而人格魅力的影响力却是内在的、根本的和长远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期望值很高,法官应以“司法为民”为最底线,应理解群众的迫切心情和情绪,克服“衙门”习气,善作群众工作,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服务,心中始终装着群众。同时,要开展各项有益教育活动,不断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操。因此人民法官在各项活动中只要努力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才能做到提高职业道德,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为官。
3、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法官知识面。 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新世纪、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建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法官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官走“精英”化道路势在必行,而法官队伍素质现状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客观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因此法官要不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文化层次,不断拓宽知识面,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执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而推动法律发展也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精通和广博的知识。人民法官的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动,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审判技能和渊博的文化科技知识,不仅难以履行职责,也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信服和尊重。所以,要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必须根据司法职业的要求,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养。通晓法律对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有较全面的掌握和精深的理解,要使自己成为法学方面的专家,这样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才能具有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明察秋毫、裁断是非的能力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观察感知能力、令人信服的说理能力等。才能具有广博的知识,对哲学、经济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现代科学等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才能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对历史传统、人文地理、伦理道德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4、以典型引导和反面警示的方法,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要通过开展“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大力表彰公信度高、形象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人民满意是衡量法官和法院职业道德高低的最起码的标准。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不仅是审判工作中的先进,也是遵守职 业道德的典范。向好的榜样学习,是法官提高自身修养和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榜样的力量,进行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教育,发挥引导、激励、启发和鼓舞的作用,使其明确应该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同时,还必须采用“警示教育”的方法,对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进行剖析,对照检查、警钟长鸣。
5、强化管理与廉洁自律相结合,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要从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出发,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自律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法官应具备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人民法官要在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方面加强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在工作实践中切实加强道德修养,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同时要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法官的特定身份决定了他的交往应有节有度,不能为非法利益所动,不为种种诱惑所动,不为红灯洒绿的不良风气所动,耐得住清贫 和寂寞,以维护司法正义为己任。不应该从事的业外事务不能去做,不应该接受的宴请、礼物不能受,不应该拿的报酬不能拿,不应该去的场合不能去。这是法官特殊身份的特殊要求。要有“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的境界。不能与当事人有经济利益上的关系,不能与社会上各色闲散人员为伍,沉溺于歌舞声色之中。尤其要注意与律师的交往,不能超越工作关系,与其打成一团,更不能与其发生金钱关系。法官在交往方面稍有不慎,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葬送自己。因此,在思想上、行动上法官一定要有一条约束自己的“警戒线”。在八小时以外,在离开单位监督和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定要泾渭分明。要做到“慎独”,甘于寂寞不求声名,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也在不断发展与充实。法官职业道德的发展趋势要求越来越高,这既是社会整体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群体自身对其道德追求的理性升华。加强法院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呼声,关系到审判机关的形象和生命,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与成败。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提高法官道德水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法官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因此要达到“以德治院”的目的,就要努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使人民法院的工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天平更加光彩夺目!
二、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
自从2002年最高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以来,这一重要举措对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它已成为人民法院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它也是法官职业从大众化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转变,是对法官职业特点和本质的回归。几年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之路一直在探索中。法官的职业化道路是我们必走之路,那种把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做法是不符合司法的规律和司法专业化特点要求的。但我们现在所提出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似乎更多的是用参照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产生方式来推进和实行我国的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之路。一国的国情应成为借鉴任何一项有益制度、经验所要首先考虑的,否则一种制度的实行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本土资源的支持而在实践与操作的层面上变得窒碍难行。因此,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现在仍然是以“传统乡土社会”为主这一实际,来思考、探索和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的道路。否则,我们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道路上行走的不会是很顺畅,甚至可能会在一些地方卡住。
战略大目标既然已经明确,我们就要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结合各地的实际分层次、分阶段地确定和实施战术目标,积小成为大成,从而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最后达到战略目标——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笔者认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应该分三个阶段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同时要明确每个阶段所要达到的目标。在职业化建设的问题上我们也要反对和防止“左”和“右”这两种倾向,所谓“左”就是指:那种期望用几年的时间就能让我国的司法来个翻天覆地的质的变化的想法和举措。所谓“右”就是指:在目标和规定已经明确的情况下,仍然用过去的标准或违反法律规定任命法官,从而阻碍或减慢了职业化的步伐。
(一)以《法官法》得到切实严格的遵守和实现为第一阶段的目标
自从1995年《法官法》实施到2002年对《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来,《法官法》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违反《法官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官法实行的也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而“老人”仍然占法官队伍的绝大多数,虽然对他们进行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靠“后天补钙”也是差强人意,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人不符合法官法的要求,但一律要求他们通过司法考试也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逐步取代的办法。而要他们完全退出审判的舞台至少需要20多年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法官法并不能说是得到了切实的遵守和实现。与此同时,一些违反法官法的规定任命法官特别是任命法院的主要领导的事还大量的存在,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需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对法官法的严格遵守和司法体制的根本改革,而这一切都还尚需时日。目前各级法院只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权限内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并通过宣传解释工作及一些必要的手段,确保从现在开始法院准入的人员就完全符合法官法的要求,让不合格的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这样,通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最终达到所有的法官都符合法官法的规定,从而使法官法得以切实的遵守和实现,这应该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第一阶段的目标。
(二) 以实现法官独立审判为第二阶段的目标
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应具有了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同时,司法环境应得到极大的改善,法院及法官能切实抵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司法权能切实得到尊重,对法官滥用司法权的行为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这一切的实现都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官素质切实得到了根本性的提高。要实现这一目标仍需要长时间的奋斗和努力。反之,在当前的情况下,法官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都还不够,法官的社会交往还相当广泛,法官与社会上的各色人等还经常泡在一起,法官的道德、法律素养、良知、监督机制及外部环境等都不尽如人意,如果现在就把法官的独立审判作为追求的目标的话,可能就会为一些人滥用司法权提供机会和便利,就可能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产生动摇,反而不利于法官职业化目标的实现,欲速则不达。所以,只有在第一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
(三) 以司法权威的树立为第三阶段的目标
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对法官公正司法信赖的基础上,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已经或基本建立的前提下,是司法制度已能确保“公平与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的目标,我们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走,每走一步,都要使离“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这一目标更近,司法的威信也不是短时间就能树立起来的,这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一过程应该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我们司法改革的目的也不应该是对广大群众承受力的考验,而应该让他们从改革中得到实惠,也就是让群众逐渐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逐步树立起司法的威信和权威。这恐怕需要我们几代法官的努力。
“罗马不是在一天建立起来的”,中国如此之大,情况如此复杂,发展如此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法官职业化的道路该怎样走?统一的方法似乎无法适应中国的现实。有鉴于此,有必要在职业化的大前提下允许一些地方寻求其他变通方案,并考虑有针对性的补充方案和多样化的制度设计。
三、创新法官评价体系,推进法院队伍建设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的倾向将越来越为人们所了解与认可,作为对行使国家神圣审判权的基层法院法官的评价,应当也只能从与其行使审判权、履行司法行为相关的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法官业内行为评价。即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办案质量、数量、当事人的满意率、服判率及发回、改判、司法文书的制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除此之外还要融入法官对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机制方面的评价。2、对法官业外行为评价即法官在审判等业务范围外与其审判活动或司法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与影响行为的评价,包括法官的道德品质、个人修养、有无不良嗜好等。
1、法官的业内行为评价
法官的业内评价是法官评价体系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他涵盖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各种司法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在司法体制领域内进行的深刻变革,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也显著加快,于今年年初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以行业标准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官在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何种行为、不应当从事何种行为。从而为科学、全面的评价法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新的法官业内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两大部分:第一,对法官承办案件的质量(包括发回、改判、收结案率)等各项指标的考核评价;第二,对法官在从事业内活动中(审判活动中)恪守并履行《准则》的规定进行的评价。两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对法官业务水平、司法能力进行评价,而后者则是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进行的评价。过去我们追求办案质量、数量、效果,认为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就算完成了其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于司法公正实质性问题的落实,却忽略了诸如司法礼仪、司法工作技巧等其他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式方面的考评,使广大群众因为我们在后者工作方面的薄弱对法官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合理的怀疑,致使有些案件即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当事人仍然不满意,从而继续上述、申诉,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将监督考评法官遵守《准则》作为评价法官业务内行为的基本点,就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官司法综合素质,确保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证公正司法的真正实现。
2、法官的业外活动评价
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对法官司法职务外的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为此在法官评价体系内容中自然也必须将业外活动涵盖其中。
新颁布的《基本准则》对法官业外活动作出了以下几项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将他们作为法官业外活动评价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2)社交范围是否适宜;
(3)是否参加了一些限制参加的组织;
(4)职务外活动是否运用了职务内获得的信息;
(5)是否谨慎对待媒体采访;
(6)其日常行为是否遵从社会公共道德。
综上所述,只有将两种评价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衡量一位法官的综合素质,才能给基层法院法官作出一个科学、可信、全面的评价。从鞭策法官向着更高层次司法水平努力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