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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的有心人

-------记岳塘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许艳红
  发布时间:2009-08-24 10:06:2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上半年,岳塘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许艳红审结刑附民案件18件,其中民事部分调解率达100%。许艳红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于她善于调解、乐于调解、精于调解,凝聚了她的“三心”:即热心、耐心和责任心。

  热心开展调解工作

  俗话说爱一行才能干好一行。只有对调解有热心才能全身心的投入,才会善于准确把握矛盾焦点,对症下药,及时化解纠纷。从事审判工作20多年的许艳红,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每一次调解的成功都始于她源源不断的工作热忱。她深爱着自己的事业,对工作始终满怀着激情。她热心调解、乐于调解,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方式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并且不断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在许艳红承办过的案件中,民事部分绝大多数都是调解结案的,只有极个别案件以审判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耐心与当事人沟通

  调解工作是一种十分繁琐的工作。面对针锋相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调解工作便会很快陷入僵局。为了化解矛盾,许艳红总是主动登门做调解工作,与当事人面对面推心置腹地交流。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难啃的 “硬骨头”,对于那些难以做通工作的当事人,她以自己的韧劲、耐心感化当事人,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多的时候甚至不下20次,直到双方握手言和调解成功为止。

  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钟某、袁某某和鲍某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解放村一草坪内休息时,遇到原告黄某某等人。因女友的事情鲍某与黄某某发生矛盾,于是被告钟某、袁某某等人将原告黄某某等人砍至轻伤。该寻衅滋事案于2009年5月18日在岳塘区法院立案后,原告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8万元。而两被告都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双方被告人、被告人的家长以及原告人三方意见难于达成一致。承办人许艳红高度重视,采取“寓教于审、教审结合”的方式,先后七、八次找到当事人及家长耐心地进行沟通,不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使两位未成年被告人深受教育,最终该案通过她不懈的调解以被害人获得2.1万元赔偿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许艳红正是凭着这份让人感动的执着,在历次调解中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调解了很多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以责任心化解矛盾 

  调解工作看似简单、平常,却是一项需要技巧的工作。要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走出“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法官除了要有热心和耐心,更需要有一颗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许艳红始终牢记作为法官所肩负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在调解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案制宜,因人施策。如在今年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其未婚女友提出要先与被告人领取结婚证,方同意赔偿损失。为了妥善处理此案,许艳红多次到看守所、民政局和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最终促成赔偿到位。她在追求调解率的同时,始终坚持依法合法,不做违反法律违背原则的事,不为调解而调解。

  经许艳红调解的案件,无一件激化矛盾,无一件上访缠诉,达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她用热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力行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