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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法律文书网上转载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0-02-02 16:07:03 打印 字号: | |
  法律文书,是传递司法信息的媒介,在司法及其正义实现过程中的意义举足轻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网,是推行审务公开的直接表现,是体现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的现实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好奇心、保障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然而法律文书毕竟是司法机关出具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公文,是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载体,同时凝集着办案人员的智慧结晶,对已经上网的法律文书进行无规制的转载弊大于利,应当对转载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一、对法律文书网上转载的规制理由。(一)法律文书网上转载并不能拓宽人民群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网站搜寻相应的法律文书已经变得便利,转载行为只是对同一信息进行同种传媒媒介的重复公布,并不能增加信息总量及信息获取的有效性。(二)法律文书网上转载会损害文书网上发布主体的唯一性。公布法律文书的合法网站应当仅限于各级人民法院网。网上发布的司法文书尽管文本上都没有人民法院的电子签章,但基于纸质法律文书只能从人民法院领取的同样理由,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亦只有能人民法院的专门网站获取。(三)法律文书网上转载可能破坏文书本身的安定性。法律文书经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网站终端上传至网络即具有安定性,不管存在文字、语法还是法律适用的错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四)法律文书网上转载会增加文书补正的困难,破坏文书的整体一致性。已经上网的法律文书如发现存在文字、文字等错误,经法定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网站终端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或上传补正裁定。如果法律文书被多家网站转载,势必造成法律文书补正的不可控制局面,进而产生“阴阳文书”的现象。(五)法律文书网上转载会影响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实现。我国是统一的成文法国家,但由于法律体系的庞大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法律裁判标准的非统一性,如刑事财产案件的起刑点以及民事人身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等。法律文书不加规制的转载会造成人民群众思维的混乱,最终影响法律实施的整体社会效果的实现。

  二、对法律文书网上转载的规制措施。(一)明确法律文书的法定发布网站。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行文,规定法律文书发布只限于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网站,其他任何类型网站不得转载。(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文书转载。一是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网站在其发布的法律文书上打上“法律文书不得转载,违者必究”的字样。二是利用网络技术限制上传的法律文书的可复制性。三是引导人民群众到人民法院网站搜寻法律文书。四是明定法律文书转载的各种责任。恶意篡改、利用文书转载破坏司法机关形象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公安网络管理部门加大对法律文书违法转载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