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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刚性法律呵护生命尊严
  发布时间:2010-07-27 09:00:00 打印 字号: | |
  历时7年,跨越两届人大,经历4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填补了群众维权的诸多“空白”。它彰显了国家法治文明进步,凸显了对生命尊严的张扬和呵护。

  此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首部专门对侵权作出责任规定的法律,涉及医疗事故、污染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高空抛物等当前社会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使人们在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和合理的补偿。

  实际上,中国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开始,关于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已有40多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侵权行为增多,侵权类型不断出新,由于侵权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群众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得不遭遇“维权无据”或权利不平等的尴尬和痛苦。“三鹿奶粉”“丰田汽车”“宜家家居”等事件,一次次揭开制度缺失的“伤口”。

  为此,侵权责任法中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规定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首次明确网络侵权责任,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创新,无疑填补了以往的法律空白。小病被“大治”可告医院侵权,遭网友“人肉”可要求网站删帖,高空抛物找不到真凶,全楼业主可能“连坐”,以前群众生活中遇到的种种权益侵害,从此有了新的法律“利器”。

  对于脆弱的生命,侵权责任法以其刚性铁律给予了细致的呵护。在每一章节的细节条款中,都有“生命至上”理念的闪光:如在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法律明确为抢救生命医疗机构可以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对饲养动物损害作出了“最严格”规定,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如此强调“私权优先”和全面地张扬民事权利,体现了对民众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彰显了生命的尊严,必将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的动力。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