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此次修改公司法共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能够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要求,起到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作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除另有规定外,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市场主体放开,“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完全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三是简化了公司注册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登记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也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公司法作为法律应该具有强制性,但是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将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表现在法条中就是许多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其中包括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疑将降低创业门槛,刺激市场活力,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公司登记办事效率,特别是对许多经济实力较弱的创业者具有实际帮助。但是,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将更多的自治权交给公司和股东,并不意味着政府什么都不管了。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有严厉的监管措施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以防止空壳公司的兴起,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意义深远,它的实施将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新的挑战。此次修改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对于法院在办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影响重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刑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类犯罪的规定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将推动上述罪名的修改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