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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交通事故案中承运人货损的赔偿请求权
作者:张小岭  发布时间:2014-05-15 16:51:23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承运人是交通事故的一方主体,但其并不是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货物的所有人,其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就货物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们一般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原因如下:

  一、承运人是货物损失的最终承担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最终承担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货物的所有人。基于此,承运人可以作为原告就货物损失直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提起赔偿请求。

  二、承运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参与者,掌握第一手的资料。货物的所有人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的主体,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直接接触,也掌握着交通事故的第一手证据资料。如果货物所有人作为受害一方提起赔偿请求,其证据材料的收集就会受到制约,极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往往怠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主张权利。货物所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系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责任之间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所有人可以在二者中择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基于便利原则,多数货物所有人选择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向货物的所有人进行了赔偿,而又不能作为原告就货物损失提起赔偿请求,那意味着承运人的赔偿权利被剥夺。
来源:交通法庭
责任编辑:张小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