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紧张,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井喷之势,在审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各种借贷关系中,既要维护好贷款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一些非法借贷者混水摸鱼。因此,在民间借贷案审理中应做到以下“四注意”:
一是注意送达的确定性。据统计,我院55%的民间借贷案被告都采取“跑路”方式避免债务,导致原告、法院都难以联系上借款者本人。法院只能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能确定被告一方收到文书的比率仅为24%。此外,原告起诉时往往将借款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借款人为了避免债务波及配偶,可能采取与配偶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此种情况下,配偶代替实际借款人签收法律文书就不具备合法性。
二是注意借贷的真实性。在借贷案件中,随着一个主体作为被告被起诉后,其他与其有借贷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加入诉讼大军。首先,要注意借条应为原件,上面的字迹与相关信息确系被告所写;其次,在有借条之余,还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转账凭证和依据。目前的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标的大额化趋势,涉及借贷金额上百万元的案件已较为常见,而大标的额的借贷当事人之间往往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这也就有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所实际支付的借款数额。对于以现金借贷的,还应查明借款的确切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此外,还要防止已经归还借款的借贷案件因借款人联系不上而恶意进入诉讼程序。
三是注意确定实际借款本金。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可能存在并没有完全支付借条上所载明借款金额的情况。如预先在借条上将利息计入所借款项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确定借款本金时不能仅仅只看借条上的借款数额,还应结合付款凭证等证据实际确定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预先扣除的金额不能视为本金。
四是注意高息不应支持。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当事人往往在借条上不约定利息或约定的利息较低,但实际收取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针对这种情况,审理中应查明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对有确切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明支付的高额利息中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应予以扣减,对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原、被告之间的自愿行为,不再就已支付利息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