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从岳塘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周某因借27元钱给熟人郭某而引发了一场打斗。最终,周某因将郭某打成轻伤二级而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由于郭某在收购废钢筋时未带钱,熟人周某便慷慨地将人民币27元借与郭某,郭某当场承诺三日之内必定归还。过了一个星期,郭某仍未兑现三天还钱的承诺。气愤不已的周某便找到郭某住的地方,质问其为何时隔一周仍不还钱,随后冲动的周某不理会被害人郭某的辩解,上前扇了郭某一记耳光,紧接着又用右手朝其的鼻子打了一拳。事后,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