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岁的杨雨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本应从中吸取教训,杨雨却一错再错,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他人再次抢劫财物,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4月14日上午,岳塘区法院在易家湾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抢劫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杨雨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撤销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0月11日凌晨1时,杨雨、刘豫(另案起诉)、刘桐(另案处理)伙同陈稳、陈鑫(均在逃)在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阳光KTV电梯口处将被害人曾某、彭某带至岳塘区国安珠宝旁巷子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曾某现金820元,重4.9克的铂金项链一条,三星G7106型手机一台,抢走被害人彭某现金1000元左右,OPPO牌R6007型手机一台。经鉴定,被抢的手机、铂金项链价值共计5222元。事后,杨雨、刘豫等人将所抢现金、物品予以瓜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被告人杨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