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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开庭第七站:18岁开始不务正业 盗窃成瘾“三进宫”
作者:李妮妮  发布时间:2015-04-15 12:58:53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8岁的宾蜜第一次因盗窃获刑,2011年再次因盗窃获刑三年六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10年之间,这已是宾蜜第三次故技重施,入户盗窃财物。2015年4月15日,岳塘区法院在五里堆街道和谐小区公开开庭审理了宾蜜盗窃一案,经审理查明事实,法院当庭宣判宾蜜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宾蜜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福星村黄泥组一租住房,采取用“剪丝剪”将房门挂锁剪坏入室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王某一辆灰色“立马”电动车,并将电动车销赃给不认识的过路人,所得赃款800元被挥霍。经鉴定,68V14A型立马电动车价值1748元。同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宾蜜窜至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一民房,用手拉开闩锁入户进入房间盗窃,盗走被害人周某放在室内衣服口袋内零散现金8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法官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只要是“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即构成盗窃罪,不要求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

  法官表示,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对入户盗窃做特别规定,是为了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