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次是真的知道错了,以后我一定会认真改正……,家里还有老婆和小孩等着我养,请法官从轻处罚。”这是被告人张金辉作最后陈述所说的一段话。2007年,张金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两个月。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此次,又因涉嫌入户盗窃被起诉至法院。2015年4月16日,岳塘区法院在双马镇镇政府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张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被告人张金辉因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4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金辉伙同罗城(另案处理)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板竹安置区戴某住处,采取套取锁入户的手段,盗得黑色皮质公文包一个、男式丝质中长大衣1件、男式羽绒中长大衣1件、少量银质饰品及其他材质项链。随后,两人又窜至岳塘区滴水街道向阳社区湘江景苑肖某住处,以同样手段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联想牌平板电脑1台、现金700元、玉手镯1个及少量银饰品。经鉴定,被盗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3278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金辉真诚地忏悔,请求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法庭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了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