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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开庭第十一站:协议约定理解不一 法院调解平息纠纷
作者:李妮妮  发布时间:2015-04-17 17:35:31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协议签订的竣工是指我方土方工程的竣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你公司就应该一次性支付28万元质量保证金。”原告方在庭审辩论时说道。被告方辩解道,“这个项目是综合性的项目,工程竣工指的是综合验收,不是土方工程的单体验收,目前总体工程并未验收。”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争论不休。2015年4月17日上午,岳塘区法院在湖南工程学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方同意在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方28万元。

  原来,2012年7月20日,原告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沪昆高速公路竹埠港连接线道路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揽沪昆高速公路竹埠港连接线道路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因工程施工纠纷在湘潭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协调下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依协议支付后,原告留下28万元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原告称该工程已于2013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全线通车,被告未依协议履约,未支付28万元质保金,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提醒,在经济生活中,由于签订经济合同不完备、不规范而引发经济纠纷的问题非常突出,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官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写明款项支付的细节,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