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无证驾驶摩托撞伤行人王某,自己也因伤势严重住院手术。2015年4月23日下午,岳塘区法院在霞城乡岳塘村委会开庭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案件,60余名群众自发赶来参与了旁听。
2014年9月3日19时12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由万达广场项目部职工之家网建设南路方向行驶,至创新大厦地段时,遇原告王某相对行走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经法医鉴定不构成伤残。原告称自受伤住院后,被告从未来探望,也未给付医疗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5819元。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当庭作出裁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6730元;由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27400元及鉴定费损失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