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邓某因为一块钱的车费问题与摩的司机张某争吵,最后演变成动手伤人,致使摩的司机左小腿骨折。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乘客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6月28日晚上,邓某从步步高购物后,乘坐张某驾驶的摩的到某小区。到达该小区门口后,邓某认为自己之前这个路段也坐过摩的,张某要价比其他摩的司机贵了一元钱。就因为这一元钱的车费问题二人发生了争吵。随后邓某将张某打倒在地,致其左小腿骨折。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某的家属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意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