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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传销是犯罪吗?
作者:刘倩  发布时间:2016-01-15 15:41: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五名被告人因强迫他人加入传销团伙而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依法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七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6月19日,王丽被其高中同学何蕊以到湘潭玩为由骗至传销窝点。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里,该传销窝点业务主任陈琳指使刘强、张佳在该租住房内,以非法搜身、扣押财物、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王丽加入传销组织,将王丽非法拘禁长达7天之久。与此同时,陈琳安排被告人刘强、付婷负责对该传销窝点的日常管理并掌管钥匙,监视控制王丽。最终,王丽在公安对该住所的清查下获得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陈琳、刘强、张佳、付佳为强迫他人非法传销,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陈琳、刘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婷、张佳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陈琳、刘强有期徒刑八个月,付婷、张佳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