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明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多次“进宫”,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改,将歪心思用在了朋友身上,盗取了朋友的手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由于手机无法卖出,又惧怕法律的制裁,张明最终把盗来的手机退还给了朋友。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0月15日晚,张明与韩婷及另两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饭店吃饭时,张明趁韩婷去厕所的机会,将韩婷放在桌上的手机盗走,并请朋友将手机带去典当,因老板怀疑该手机是偷来的,所以没有典当成功。2015年10月16日,张明因听说韩婷已经报警,便将该手机放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公园内的长廊板凳上,后电话叫人告知韩婷领回该手机。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也将盗窃的手机退还给了被害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