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提前下班回家休息后病情加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相关认定决定。
案情回顾:
张明生前系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12月15日晚7点半,张明经公司安排开始加班,因出现腹痛症状,于8点45分提前下班回家休息。当晚10点10分后,张明因病情加重而昏迷并失去意识。11点10分左右,张明被送至医院急诊室抢救。1个小时后,张明因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6日,该公司就此向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审查后认为:
张明在一贯加班下班的时间段内离开单位,虽有工友诉其存在身体不舒服的情形,但张明离开工作场所后不是直接回家休息或到医疗机构急诊救治,而是绕路途径步步高再回到家中,且其家人与公司均无法就这种“舍近求远”的做法提供合理说明;同时,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张明于当晚10点10分左右诉腹痛,随后出现头昏、意识丧失,距离离开单位已经1小时有余。据此,被告于2015年5月5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张明的父亲不服该决定,故将人社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张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下班回家后因病情加重而被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前后不到五个小时,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延续,该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