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机上存钱时遭抢劫,是劫匪太大胆还是存款者太大意?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周某因抢劫6900元现金,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5年10月25日18点,赵某携带水果刀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中地凯旋城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处,左手持刀,趁正在ATM机上存钱的被害人刘某不备,抢得其手中6900元现金后,往岳塘区宝塔路方向逃离现场。
案发后,赵某朋友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6900元,该笔款项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朋友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的行为,法院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
市民去银行存取款应尽量选择银行上班期间,如遇需ATM机上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如要取数额较大的现金时,最好有人陪同取款。万一遇到抢匪时,请务必保持冷静,不要过于惊慌失措、自乱分寸,要努力记下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