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采取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傍名牌”手段,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接到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不仅不进行整改、不缴纳罚款,反而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处罚决定。这样的要求究竟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岳塘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并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6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向工商局投诉称,金六福珠宝某分店的经营者王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从事商品销售,请求被告予以查处。工商局审查后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经派遣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并拍照固定证据、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询问后,工商局发现,王越在加盟香港百年中国黄金有限公司后经营销售品牌为“百年香港中国黄金”的黄金饰品,招牌上突出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字体,并在销售黄金、珠宝、玉石等饰品过程实施了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经营的商铺极为近似的店面装修,足以造成消费者将其经营的商品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经销的知名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2015年5月22日,工商局向王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5年6月10日,工商局根据市场知名度、所获荣誉及广告宣传情况认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销售的冠以含“中国黄金”字样注册商标的黄金饰品为知名商品,将王越的销售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进而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
岳塘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涂立宏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四项经营者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其中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王越在销售黄金饰品过程中将店面装饰成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经营的店面相似,并在招牌上突出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字样的经营行为会对购买者产生误导,让购买者误认为所购黄金饰品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销售的黄金饰品系同一品牌,其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工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过了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向相对人出示证据、听取意见、处罚前进行了告知的程序,其对王越的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性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王越请求撤销该份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