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新进员工工作一个月后在上班时摔伤,这样的事故是否算工伤,单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需不需要赔偿员工呢?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4日,张燕应聘至某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酒店没有为张燕购买工伤保险。
2015年1月31日,张燕在该酒店餐厅工作时摔伤,随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拒绝医生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的医嘱,强行出院。张燕出院后分4次在该医院对其工伤部位进行门诊治疗,门诊医嘱均要求其在家全休。
因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燕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认定,张燕所受损伤为工伤,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张燕所受损伤为拾级伤残。
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酒店一次性支付张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7400元,合计55100元。一次性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14800元,一次性支付张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66.4元。退还其服装保证金及培训费300元。合计71266.4元。因酒店对该裁决书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
法官说法:
岳塘区法院民一庭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该酒店没有跟张燕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应由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未签订合同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因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张燕月工资2900元/月,按照标准可获得各项补偿金共计712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