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因购买水泵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将货物交给甲公司的同时需要出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且如果该发票未能通过税务部门的验证,乙公司需按照发票金额的2%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发票果然未能通过税务部门的验证。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按照增值税发票金额的2%赔偿甲公司,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开税务发票的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货物总价7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向甲公司交付水泵的同时需要提供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且若该增值税发票未能通过税务部门的验证,乙公司需要按照发票金额的2%赔偿甲公司。乙公司按时将水泵和发票交予甲公司,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该张70万元的发票因机打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号码不一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验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开税务发票并按照发票金额2%予以赔偿,乙公司置之不理。
法官说法:
岳塘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龚关表示,该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其向甲公司提供的发票机打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号码不一致,税务部门验证未通过。所以,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要求乙公司重开发票的请求,因税务机关才是发票的主管机关,乙公司机打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号码不一致,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重开,乙公司亦应当予以协助,现乙公司拒不向甲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故法院未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