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80后湘西男子专盗挖机电路板和显示器,三年时间盗窃数额多达64万余元。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三名被告四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23日凌晨,张强、周游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东路毛纺厂附近工地,由周游负责望风,张强使用作案工具盗窃停放在该工地上的3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在盗窃第3台挖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遂携带已盗得2台挖机的电路板、显示器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两人将所盗财物藏匿于草丛内,后被被害人找回。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1635元。
自2013年至2015年8月期间,张强采取上述方式单独或伙同周游、李劲在湖南、湖北等地多次盗窃挖掘机电路板、显示器等,由张强负责拆卸挖掘机电路板、显示器并销赃,周游、李劲负责望风,销赃后按六四分成。经鉴定,三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424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强退赔赃款2万元。另查明,张强因犯抢劫罪,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周游、李劲三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李劲、周游所起作用较张强小,在量刑时可以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张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