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唐某分别于2012年6月、2012年9月入职某冶金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由该公司派驻淮北办事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该冶金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月支付两人工资,共拖欠工资22万多元。在追讨无果后,于今年1月8日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经过调查取证,对该冶金建设公司湖南分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该公司在提出陈述申辩时认为,该案应由安徽省淮北市管辖。据此,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停止执法。李某、唐某两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撤销立案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对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此种做法予以了否定,确认该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是否行使管辖权,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判明和处理,无法当即判明的,在立案后,经调查查明不属本机关管辖,应当及时处理。本案中,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立案受理原告的投诉之后,经调查认为,其不享有管辖权,采取停止执法的处理方式,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原则。其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确实系未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