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村民申请镇政府信息公开,在得到了回复后仍觉得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回复,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了回复却不服再次要求信息公开,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案情回顾:
原告邹某因其房屋征收获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与项目投资的土地费用两者相差甚远,就此两笔款项的差额问题,邹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昭山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本案所涉项目“土地费用收支明细”。就此,昭山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在该镇信息公开范围,并表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他们主要工作是负责协助,负责征地拆迁的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有专业资质的征拆机构,且征地拆迁的档案资料也不由他们单位保管。邹某认为,昭山镇政府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昭山乡镇政府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仅仅是就其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还应当包括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在查清公开主体后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和告知。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既未在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向原告释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也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不予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相应证据。被告就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