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人“路怒”,追打公交司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未搭乘到公交车连追几站路并打伤公交驾驶员的田某,在被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后,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000余元,悔不当初。
“路怒”原指司机在焦虑和烦躁中驾驶,车不让人、车不让车,恶意挑衅、危险飙车的行为,既危害个人,也危害社会。2015年10月6日7时许,田某以在湘潭市体育中心公交站未搭乘到已驶离站台的3路公交车为由,搭乘摩的追赶并在雨湖区政府站追上该公交车后,上车与驾驶员黄某某发生口角,打了黄某某两个耳光及头部一拳。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出警,并给予田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黄某某受伤后于湘潭市法检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门诊医疗费456元,住院医疗费3245.5元。经湘潭市融城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情程度评定,黄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因伤住院及休息产生误工损失2030元。黄某某要求田某赔偿损失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田某殴打公交司机并致使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应赔偿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21.58元,田某也表示服从该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