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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受伤,谁之责?
作者:夏茜  发布时间:2016-11-23 17:33:40 打印 字号: | |
  孩子在商场开设的室内游乐场玩耍时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场内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杨杨父母在某儿童体验馆办理了一张VIP卡并多次带杨杨去玩耍。2015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杨杨再次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该体验馆。杨杨父母想着杨杨已满6岁且对体验馆内的环境比较熟悉,且有工作人员在场,所以并未陪同杨杨入场玩耍,只是坐在外面等待。但杨杨在玩耍时不慎摔伤,父母和体验馆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湘潭市中医医院治疗。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住院治疗73天,期间住院医疗费由儿童体验馆支付。经鉴定,杨杨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门诊治疗1个月。杨杨父母要求体验馆赔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而体验馆仅支付了杨杨的住院医疗费,却拒绝支付其他赔偿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杨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消费时,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消费中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包括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合理的安全警示告示以及发生意外时及时提供合理救助等义务。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照顾、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帮助孩子规避危险。在本案中,儿童到体验馆玩耍时,由于体验馆工作人员疏于照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儿童受伤致残,体验馆应当对儿童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儿童的监护人未到体验馆内对儿童进行陪护,亦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经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体验馆应赔偿杨杨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即56000元;其余损失由杨杨的监护人承担,双方皆表示服从该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建设路法庭
责任编辑: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