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结婚,在婚前送给女友房子和车子,之后女友提出分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赠予的财产?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刘某与陈某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6年1月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陈某便提出让男方为其购房购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刘某先后花费30万余元为女方陈某购置了商品房及小轿车。之后,女方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这给刘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同时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男方认为结婚自愿,其无权强制女方与自己结婚生子,但女方若不打算结婚,就不应要求为其出资购房购车。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购置的房、车。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刘某为陈某出资购房购车的行为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经查明,根据两人短信记录,双方在交往期间有谈及结婚生子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出资35万余元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目的必然是希望结成连理,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显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在分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也是情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刘某出资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因此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经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应返还刘某所有购房购车资金35万余元,女方也表示服从。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