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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在自己所开的宾馆内吸毒男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刘倩  发布时间:2017-04-28 10:08:38 打印 字号: | |
  在自己出资所开的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刘某的铤而走险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岳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2月26日至27日期间,刘某在其出资登记所开的宾馆某房间内,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麻古与冰毒。27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宾馆某房间内将其与三名吸毒人员一起抓获,并现场查获刘某持有的毒品麻古疑似物0.13克、毒品冰毒疑似物0.14克。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的危害人尽皆知,大家在保证自己远离毒品的同时,也请注意不要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的住所等地吸食毒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