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妻子吵架,遂趁着酒劲拿着汽油上门去放火。冲动男子黎某为此被岳塘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黎某因房屋拆迁及居住问题与家人素有积怨。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黎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许某发生争吵,后其儿媳妇将许某接回自己家中。当日23时许,黎某酒后携带事先准备的一瓶约2升的汽油和一个打火机,前往其儿子家中。进入房间后,黎某将汽油泼洒在客厅内,其妻子和儿媳见状立马前去抢夺汽油,争抢过程中汽油洒在两人身上。黎某泼洒完汽油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准备点火,被妻子、儿媳及闻讯赶来的邻居控制,随后,黎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黎某取得妻子和儿媳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企图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在多人的阻止下,未将火点燃,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案发后,黎某取得妻子和儿媳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该案中,黎某提着汽油去到儿子家泼洒,并打算点燃,虽因妻子、儿媳和邻居的阻止未能成功,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罪,但因其意志外的原因未能放火成功,所以系犯罪未遂,应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冷静、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做出过激行为,既对家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会形成难以弥补的感情裂痕,触犯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