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在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也听过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但岳塘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在自己小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被告人蒋某容留他人在自己小车内吸毒,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蒋某先后于2017年3月15日左右、2017年3月17日左右、2017年3月20日10时许,与吸毒人员孟谋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其名下的小车停放在湘潭市岳塘区纺配厂附近马路边,并在该车的后排与吸毒人员孟某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检测,被告人蒋某、吸毒人员孟某尿样中吗啡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在其所有的汽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决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