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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法制周报》一封挂号信引来的“民告官”案
作者:刘倩  发布时间:2017-07-14 17:23:19 打印 字号: | |
  武女士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期满也未收到回复。邮局查询结果是信件已妥投,公安机关回复是未收到信件。无奈之下,武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民告官案。最终,经过层层抽丝剥茧,法官将事件还原,依法支持了武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武女士于2016年11月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用挂号信邮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韶山市公安局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某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但直至复议期满,武女士并未收到湘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经邮局查询该邮件于2016年11月29日妥投,收发室进行了签收。面对湘潭市公安局称未收到信件的行为,武女士选择了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湘潭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限湘潭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武女士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信件是否收到的争议焦点,该案中,合议庭认为通过邮局查询为妥投,收发室已签收,视为已送达。作为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信件后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对武女士要求湘潭市公安局继续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武女士请求确认湘潭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方可确认违法。该案中,武女士需要的是得到复议结果,判决湘潭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具有实际意义,可保障其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若仅确认湘潭市公安局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则将导致武女士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无法得到根本的救济,遂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责令湘潭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