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回来受同事邀请去陪吃饭,结果饭后回宿舍途中在楼道里摔伤,这能算工伤吗?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认定纠纷案,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段某受单位指派去湘乡市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事宜,当日下午6点半左右回到单位楼下。因受同车去湘乡一起办事同事的邀请,参加了宴请另一个项目合作对象的晚餐。饭后,段某回家途中在其宿舍楼道中摔倒受伤,当即被同事发现并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其此次摔倒所受损伤,相当于职工工伤六级伤残。不久后,其妻子向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后该局认为段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工伤认定的情形,于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段某则认为其回家摔倒的时间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续,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段某受单位的指派与另外四名同事去湘乡市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事毕,当日从湘乡市赶回,下午6点半左右回到单位楼下,其公派外出应视为已经完成。因受同事邀请,一同参加晚餐,晚餐后段某从饭店回家虽可视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及合理路线,但段某在回家途中在其居住的宿舍楼道中摔倒受伤,而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