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提示书
(民事案件)
为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在民事案件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作出提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法院实施了财产保全的案件,对当事人实现其债权将更有保障。
上述内容我已阅读,并已清楚了解。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