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一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身份证明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港澳台胞回乡证。
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原告起诉时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可参照前一项原告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材料提交)
(3)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一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5、委托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委托材料。
(四)确认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受,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五)预缴受理费
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缴费通知书到缴纳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及时缴费专用票据交回法院。逾期不缴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