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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08:50:29 打印 字号: | |

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