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救助指引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免交诉讼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减交诉讼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准予缓交诉讼费: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司法救助申请书;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申请司法救助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五、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