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立案指引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3、诉讼请求须明确,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附计算方法及详细的计算清单。
二、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及主体适格的证据
1、提交双方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港澳台胞回乡证、护照等证件正、反面复印件,验原告身份证明资料原件。
2、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如涉及原被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三、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须提交的材料
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验原件;受托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提交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提交证明子女由一方抚养为宜的证据,提交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子女本人签字的意愿书。
六、提交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份数与起诉状相同。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6、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交借据或欠条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相关证据;
7、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七、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诉讼时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须填写《证据目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以上材料均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