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薛某东、冯某启等8人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案,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春因患尿毒症,不堪病痛折磨,于2017年5月向被告人李某强提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肾移植的需求,李某强答应后,联系被告人薛某东商定手术事宜,薛某东继而联系被告人冯某启要求其提供肾脏供体,并联系被告人李某(手术医生中介人),由李某负责联系进行手术的医生,被告人周某顺负责提供手术场所、安排护士、照顾术后供体。
6月8日晚,在薛某东、冯某启、李某、李某强的组织下,被告人黄某柱(手术主刀医生)、被告人张某永(麻醉师)、被告人伍某(手术助手),以及黄某春和肾源提供者张某煜先后抵达湘潭华侨中医医院三楼手术室进行换肾手术。术后黄某春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46万元,张某煜得4万元,余下款项由8名被告人分得。
后因手术失败,黄某春摘除了该移植的肾脏,并于当年12月底因病死亡。手术失败后,李某强退还5.8万元,薛某东退还10万元,冯某启退还9.99万元。黄某柱主动投案,周某顺经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东、冯某启、李某、黄某柱、伍某、张某永、李某强、周某顺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部分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