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戴某、郭某等9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郭某和王某等人出资设立某金融公司,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贷款业务,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催收高额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为进一步谋取不法利益,戴某等人陆续招募被告人何某、尹某、方某、肖某某、陈某某、谢某为公司成员。戴某、郭某和王某为方便公司管理,并在公司内部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及分工,细化薪资提成奖励政策。2017年4月起,戴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非法剩夺他人人身自由、有组织的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戴某为首要分子,郭某、王某为骨干成员,何某、方某、陈某敏、尹某、肖某武、谢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郭某等9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戴某、郭某、王某、陈某某、尹某、何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戴某、郭某、王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尹某、何某、方某、肖某某多次以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非法索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戴某、郭某、王某、陈某某、尹某、何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肖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参与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中,法院依法根据每个人所起作用进行处罚。鉴于多名被告人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法院酌情对该部分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