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投资某公司建设项目,一年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原告袁毅退出合伙项目,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邓杰承担,并由邓杰分三次支付给袁毅本金、工资及利息142万元,给付了前两期后,第三期支付期限却迟迟未到账,催缴多次仍未果。袁毅只好将邓杰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在那个公司放了40万元的保证金”
原告立案时告知法院,他与被告合伙时在某公司提交了40万元的保证金。得知该消息后,12月12日,许艳红和李映春两人出差南宁为该案进行财产保全。找到协助执行的单位,四川某公司南宁项目部说明来意后,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表示,希望法院能调解一下。
“我对他们两人都了解,要不晚上调解一下。”
项目部负责人当即联系了被告,约好晚上六点半在项目部见面,这边法官也通过电话联系了袁毅,询问袁毅的意见。征得同意后,一场跨省的电话调解便拉开了序幕。
“我要他按合同约定的给我,支付所有相关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我不会出,我又没要你起诉我。”
当晚,在项目部内法官拨通原告袁毅的电话,旁边坐着被告邓杰和项目部负责人,就这样开始了案件的调解工作。原告将自己的诉求以及最终意见交待后,被告也相应的将自己的情况进行了表态,双方在经过项目部及法官两方做工作后,仍存在分歧,被告邓杰只同意支付所欠的25万元,不同意支付诉讼相关费用,原告袁毅不同意让步,调解就这样陷入了僵局,双方不欢而散。
“袁毅,你换个角度想想,本金要回来好些还是要不到钱等着进入诉讼程序一步步来好些?”
“现在你出了这个小钱,你的所有本金都回来了,不好吗?”
回到宾馆后,两名法官再次打通了袁毅电话,与其进行沟通做工作。于此同时,该公司项目部也一直在劝说邓杰,希望邓杰从长远出发,不要因此影响了自己在南宁的其他投资项目进展。
“我要他来南宁面谈签字,我当场给付。”
“我就坐飞机来。”
经过多次做工作,第二天一大早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袁毅从湘潭出发坐最早一班飞机,飞往南宁与被告及法官汇合,在公司项目部内签订了和解协议。邓杰一次性支付给袁毅25万元,其他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袁毅自行承担。
“我没想到这么快就要回了所有钱,太感谢了。”
案款到账后,袁毅在回来的路上跟法官说道。12月3日到法院立案申请保全,12月14日便拿到所有案款。原本仅来做财保的法官在协助执行单位的帮助下直接把案件给调解了,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同时办案效率也提高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