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湘潭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实施后,非集中管辖法院对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集中管辖实施前已经开始审查或审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设置一一对应,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预和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改革任务。
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倒逼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加强执法程序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质效,便于统一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避免行政机关干扰和地方保护。
为解决跨区划集中管辖后群众诉讼路途远等不便问题,集中管辖实施后,允许当事人在所属市州两个集中管辖法院中选择管辖,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大厅将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立案窗口。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在属地法院递交诉状,由属地法院移交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受理,并通过积极开展网上立案、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已审结的案件,由集中管辖法院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决定在本院自行宣判或委托属地法院代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