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岳塘区法院对被告人欧阳某华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欧阳某华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庭审当日,岳塘区法院还邀请了多名区、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旁听案件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以来,被告人欧阳某华加入欧阳某(已判刑)在湘潭市的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2012年3月,欧阳某以许诺嫖资分成的方式网罗邱某能(已判刑)等人共同参与组织卖淫活动,欧阳某与欧阳某华、邱某能等人商定以交女朋友的名义物色年轻女性,再以威逼利诱等方式组织其从事卖淫活动,并利用沾有“鳝鱼血”的海绵球给卖淫女塞入阴道内伪装成处女卖淫,每次收取嫖资1千元至6千元不等。其中欧阳某先后以恋爱为名与王某云、韩某发生关系,并威逼利诱两人从事卖淫并加入其犯罪组织,多次为该犯罪组织所招募的卖淫女介绍卖淫。邱某能物色诸某(末成年)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罪组织采取殴打、引诱、胁迫、控制身份证等方法,管理或控制诸某、王某云、韩某等人多次卖淫。欧阳某华在湘潭市岳塘区租赁房屋为据点,并对诸某、王某云等女子进行管控、接送,并负责收取、管理嫖资。2012年9月9日晚,因诸某不愿卖淫要回四川老家被邱某能殴打致轻伤而案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于2012年9月至10月分别将邱某能、王某云、韩某抓获归案,欧阳某华、欧阳某在逃。
2013年3月,被告人欧阳某华伙同欧阳某再次到湘潭市故技重施组织他人卖淫,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欧阳某华负责成员的食宿,并制作沾有“鳝鱼血”的海绵球给卖淫女假冒处女卖淫。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欧阳某华到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华伙同他人组织、强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在共同的组织、强迫卖淫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华在欧阳某的组织、领导、安排下,从事对卖淫女进行接送、收取、管理嫖资等辅助性工作,其并未直接实施殴打卖淫女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