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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刘倩  发布时间:2019-10-15 10:10:2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015日上午,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3人涉恶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刑事审判庭法官彭曲艳担任审判长,刑事庭法官段凤皇、人民陪审员李建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当天,岳塘区法院邀请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宣判。

2017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称其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城KTV受了气,要其喊人去帮忙。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郭一起来到KTV,三人以没有安排陪唱人员为由在KTV内闹事,被告人王某某还拿出郭随身携带的跳刀对被害人KTV老板进行威胁,王某某、郭、孟某某等人一起将KTV大厅内沙发、茶具等物品损坏,直到公安干警赶到后,未买单即离去。

在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内,王某某等人又2次到该KTV内以安排人在店内做事承包KTV内工作人员化妆业务安排人看场子等理由进行闹事,且消费后未买单即离去。同时,王某某、郭某、孟某某威胁KTV老板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让他店子开不下去。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郭、孟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高新区娱乐场所、餐饮场地等公众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纠集被告人孟某某、郭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该二名被告人均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该案系刑庭在收到检察院以普通寻衅滋事案移送起诉后,通过翻阅案卷发现线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查出的首例涉恶案件。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岳塘区法院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机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总结会议。设立了案件办理专业审判合议庭,精准、高效打击黑恶势力。注重在案件审执过程中摸排线索,建立较完善的线索移送机制,截至目前已排查到涉恶线索7件,移送“保护伞”案件线索1件。针对案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相关部门通报,扩大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