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毒,自己也沾染上毒品,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终将逃不过法律制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0月底、2019年11月16日晚、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的住宅中容留并与吸毒人员欧阳某一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月20日下午15时,公安机关对该住宅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杨某某及吸毒人员欧阳某查获,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认定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毒品危害巨大众人皆知,吸毒不但害人害己,还可能引发其他一系列危害公共社会的行为。禁毒拒毒人人有责,公民不仅要自身远离毒品,也要禁止为吸毒者有偿或无偿提供场所。否则,无论任何原因任何形式任何地点,容留他人吸毒均系犯罪行为,将会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