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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团伙流窜盗窃多起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0-03-05 10:43:14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本应以学习知识和职业技能为重,钻研立足社会的本领,建立健全独立人格,然而,也有未成年人却因好逸恶劳、沉迷网络游戏、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件,被告人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1月4日凌晨,已满16周岁的彭某与王某(另案处理)及未满16周岁的谢某、刘某等七人分成两个小组在株洲市芦淞区、石峰区等地,砸毁13台车辆的车窗实施盗窃,盗窃财物评估价值为4251元(部分被盗财物价值无法鉴定),造成车辆评估损失为4704元。11月9日凌晨,彭某等7人再次在湘潭市岳塘区多个地方砸毁21台汽车车窗进行盗窃,盗财财务评估价值为8240元,造成车辆损失9583元。两次盗窃后七人均返回娄底市,所得财物均由刘某保管,共同挥霍。

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谢某、刘某、彭某阳、李某四人因犯罪时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作行政拘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需要社会予以关注。预防未成年犯罪,一方面要积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教导青少年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者,司法机关一定会用足法律武器依法惩处,保一方平安。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