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挣大钱”,原本有正经生意的他走上犯罪之路—— 组织失足女卖淫。不义之财的取得,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伙同周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营湘潭市岳塘区某酒店休闲中心,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为有效实施组织卖淫违法活动,被告人曾某及周某等人制定了一整套人员招聘、管理、奖励制度。卖淫组织内部层级结构严密,其中被告人曾某系实际控制人,周某等5人各有角色分工。2012年12月6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酒店休闲中心进行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大量用于卖淫违法活动的物品及记录有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内容的书证,并从该休闲中心的13间包房内分别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6人(均已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组织卖淫罪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对于“黄赌毒”等非法行为,人民法院将不遗余力重点打击与惩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和谐的美好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