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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未果 男子故意杀人被判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0-04-02 10:56:47 打印 字号: | |

因结算工资与老板产生矛盾,讨要无果后,竟产生想杀死老板的念头。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9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湘潭市岳塘区某包子店老板唐某因离职工资结算而生怨,从而想杀害唐某进行报复。之后陈某准备了医用酒精、水果刀、啤酒瓶等物,制作燃烧瓶意图行凶。10时30分许,陈某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再次来到该包子店,问正在工作间摘菜的唐某是否有工资结算。遭到否定回答后,陈某拿出装有酒精的啤酒瓶点燃后扔向唐某,未能砸中。接着陈某持水果刀冲进工作间内对唐某胸部、腹部一顿猛刺,被抱住双臂、水果刀掉落后,又从台案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在唐某左肩。此时旁边店主过来制止,唐某趁机跑出店内,陈某再次捡起水果刀追捅唐某。直至看到唐某倒在不远处前坪,陈某随即用刀割伤自己的脖子企图自杀,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唐某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唐某心怀不满,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法官提醒: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面对企业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现象,民工采取暴力手段讨要实不可取。劳动者暴力讨薪不仅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牢狱之灾,同时也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都应运用法律“武器”、走合理途径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