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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知名品牌出售物品 一女子被判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0-04-09 10:20:55 打印 字号: | |

因受好友之邀,一女子“傍大牌”非法制造知名公司品牌的产品获利不少,但同时她也因这件事吃了大亏。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被告人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禁止林某在缓刑期间内从事铝材营销活动。

2018年9月16日至12月9日,被告人林某应肖某(另案已起诉)要求,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接单、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肖某、邓某(另案已起诉)假冒的印有某知名公司铝材商标的覆膜共计297.6公斤,销售金额共计10416元。2018年11月20日,肖某将在被告人林某处购得的假冒的印有该公司铝材商标的覆膜,以700元的价格销售7组(共21卷)给李某;2018年12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在肖某的仓库内扣押伪造的覆膜共计83卷,其小车尾箱内扣押127卷。同日,湘潭市公安局在邓某租房内扣押伪造的覆膜241卷。经鉴定,假冒的铝材印有该公司覆膜上商标件数共计801186件,非法销售商标件数共计39547件。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已向该公司赔偿部分损失40万元,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4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好商品的商标,并且要通过正规渠道及门店进行购买。


 
责任编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