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外出闲逛时,利用电摩车主的疏忽大意和防盗措施不到位,连续盗取多台电动车,屡屡得手后终被抓获。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2016年6月25日,2019年7月3日至7月26日,被告人朱某窜至湘潭市某广场附近、某汽车站附近以及某健身房楼下,盗取了五名被害人的电动车、摩托车,盗窃后均销赃,共计作案5次,共计价值7539.09元。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家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该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539.0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注意停车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及贵重物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